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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头林场建设情况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7-05 点击次数:


 

绩溪县镇头林场建设经营情况

一、基本情况

镇头林场位于安徽省绩溪县西北部,地处东经118°29′46″,北纬30°8′36″.其山形水势是一脊跨两江,南水流入新安江,属钱塘江水系,北水注入青弋江,属长江水系。 19574月,经安徽省林业厅批准建立镇头林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奋斗,目前林场总面积2242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0539亩,林木蓄积量163291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7.8%。全场生态公益林面积11264亩,蓄积58794m3。全场现有职工111人,其中在职职工64人(其中女职工15人)。专业技术人员20人,其中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9人,初级职称4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3人。职工年收入平均3万元,林场职工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镇头林场属县林业局二级机构,副科级建制。场部设有人秘、业务、林政、计财四个职能股室,一个护林防火消防中队。下设榨坑、夏坑、平坑、九里坑四个营林区和大会山、靠岭头两个营林点以及皖南珍稀植物观赏基地和一个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到目前为止,开通林区公路25公里,架设输电线路27公里。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就业等情况,在县城建造职工住房29套,2011年林场利用中央和省财政投入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100万元,对场内50户危旧房进行了改造,现已全面竣工,大大改善了职工住宿和工作生活环境。

林场于2009年被国家林业局公布为全国首批森林经营示范林场和全国首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之一。

二、经营建设情况

林场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也取得了重大成就。全场有林地面积由七十年代的11523亩增加到现在的19955亩,有林地蓄积由17445亩增加到现在的163273m3,森林覆盖率有原来的37.9%提高到现在的87.8%,为国家建立了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发挥了国营林场的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职工素质不断提高,林场技干先后在国内科普和杂志上发表科技论文40多篇,其中《杉木黄化区更替造林树种的研究》荣获地区林学会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杉木采伐迹地更新树种的研究》荣获省林业厅科技二等奖和地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同时,在引进推广容器育苗技术,推广应用无性系繁殖育苗技术,推广应用ABT生根粉处理苗木造林技术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推动和促进社会群众造林营林中,林场已成为我县林业建设中的一支中坚力量。过去在以粮为纲的时代,林场领导班子带领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立志创业的精神,大力开展人工造林,培育森林资源,实行林粮间作,为林场职工渡过三年困难时期起到了重大作用。七十年代,林场积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坚持造林、护林并举,全面绿化了荒山荒地,并通过抚育间伐开始为国家提供木材,到八十年代末,全场有林地面积达到17544亩,拥有活立木蓄积8万多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78.3%1984年至1988年五年累计造林更新面积4167亩,林分改造1098亩,幼林抚育47587亩次,生产木材8456立方米,销售收入达404.9万元,上缴税金43.7万元,提取育林资金30.89万元,实现利润185.43万元,在全省国营林场中享有很大名气。九十年代初期,林场以培育杉木中径用材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和兴办第三产业。并提出"立足林业求生存,跳出林业求发展"的口号,先后办起了"皖南激光图像公司""三友公司""绢花厂""金刚石厂"等经济实体,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十年后累计损失200余万元。2000年以后,新的领导班子面对林场实际,及时调整思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林场的发展重新走上了正轨。一是坚持森林经营为基础,把造林、营林和护林作为林场发展之本,多渠道争取资金,加大营林生产成本投入,狠抓营林质量,同时注重林种和树种结构调整,大力营造针阔混交林,提高单位面积林分产量和质量。与此同时,林场加大护林管护力度,与周边乡镇建立护林联防组织,组建了一支半专业化森林防火队伍,并配备了专业的防火设施和工具,连续十余年没有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二是依靠科技支撑,相信科技兴林。2003年起,林场先后同南京林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黄山学院等林业高等院校建立了科研项目合作关系,聘请专家长年担任技术顾问。集生产、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国家光皮桦良种基地于2009年被国家林业局公布为首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荣获国家林业局授予的《全国特色种苗基地》称号的"皖南珍稀植物培育基地"已成功培育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保护植物30多个品种,拥有珍稀绿化苗木40余万株,有南方红豆杉、香果树、马褂木、榉树、黄山花楸等。曼地亚红豆杉引种栽培繁育项目的实验成功,为今后曼地亚红豆杉盆景规模化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优化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实行责任到人,包干负责,绩效挂钩,各自岗位都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制度。推行优惠政策,鼓励富余人员执行内部下岗,走向社会创业,同时调整和辞退社会聘请临时护林员,落实在职职工分片参与护林,奖罚分明。此举不仅大大节约了开支,而且增强了职工主人翁意识,收到了理想效果。

三、几个问题

1.同大多数国有林场一样,现行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与林场承载的功能和任务不相适应,体制不顺,政策支持不到位的因素,严重制约了林场的发展。林场现在实际上被定性为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地方财政不承担任何事业经费和林场管理费用,林场职工工资福利和林场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全部自行创收解决,也就是自收自支。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无疑也是林场自身承担,特别是林场退休职工工资从2006年起,社保所只按企业标准支付每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与事业退休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林场自身解决,这样更加重了林场的负担。

2.林业生产周期性长的特点,近期一段时间内木材可伐资源后劲不足,主要靠木材销售收入为主的林场经济与社会工资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另外,近几年来,因经营困难,林场多年未引进年青的人才,导致国有林场现有职工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林场普遍缺乏生机与活力,等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与制约了林场的生产与经济发展。

3.林地管理矛盾突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为提高森林覆盖率,实现早日消灭荒山的目标,县政府推出一系列低息林业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大家承包荒山造林,这期间,我场于1984年前后承包给造林户山场面积共计一万一千多亩,并于各造林户签有合同。目前各造林户承包期均已到期,原合同上明确有林地的所有权属林场,但县政府没能及时出台收回承包山场的配套政策,林场要顺利收回这部分山场十分困难,按目前林场的经济状况,根本不可能将承包山场"购回",只能采取续包的方式。但是我场一直存在着"僧多粥少"的矛盾,全场含离退休人员一百多人 ,可经营的山场面积却很有限,而且每年的采伐量还受采伐限额的控制,承包山场不能及时收回,不但管理上受到很大的阻碍,而且这部分山场的效益上也大大降低。

四、几点建议

镇头林场是一个兼有公益林管护和商品林开发的兼营型林场。全场生态公益林面积11264亩,占林地总面积的50.2%,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5815亩,蓄积37570立方米,分别占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51.1%63.9%;地方公益林面积5570亩,蓄积21233立方米,分别占生态公益林总面积、蓄积的48.9%36.1%;同时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之一  ,承担着光皮桦良种培育和推广任务,现已建成光皮桦种子园30公顷、母树林53.3公顷、采穗圃6.7公顷、种资资源库20公顷、试验林26.7公顷,基本满足现代林业建设和重点生态工程造林对良种的需求,为保护林木良种资源起到了重大作用。

按照示范林场建设要求,在省林业厅的指导下,编制了镇头林场2010-2019年的十年森林经营实施方案。根据林场森林经营性质分析,确定了本经理期的森林经营方针和建设总体目标。逐步把镇头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国有林场。

为此,镇头林场全面落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推进林业新建设的实践中,加大生态建设和生态发展的步伐。这些举措和实际,完全符合生态公益型林场的划分标准。应实行生态林场管理体制,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模式,按照产权主体明确,权责利相统一,以及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并且根据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和职能转向保护管理和培育经营国有森林资源的新变化,我场的性质定位应由现行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改变为"国家生态公益型林业事业单位"更为妥当。

借鉴本省和其它省市一些林场的经验,我们认为应该将镇头林场定性为"生态公益型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生态公益型林场的事业单位人员(主要是管理和技术人员)编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内部实行精简机构,改革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绩效承包等多种形式改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增强林场发展活力,在国家国营林场和种苗管理总站、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的直接领导下,地、县相应成立林场管理机构,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改革成本

截止200712月底止,林场欠发职工工资合计  267万元。从2008年元月1日起至今林场按事业单位职工标准工资全额发放到位,林场所有职工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享受5%住房公积金。鉴于我场实际情况并经职工代表讨论,初步测算形成改革成本共计 3193万元,其中:社保(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475万元、安置补偿(分流人员安置补偿和提前离岗人员生活补助)656万元、剥离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45万元、营造林债务287万元、欠发职工工资267万元。其中分流人员安置补偿标准按我县最低保障工资计算,提前离岗人员生活补助按我场2012年退休人员享受社保所发生活费标准计算。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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